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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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9-28

怀化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段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中检刑刑不诉〔2018〕25号)

1.3.简要案情:段某某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通过微信联系他人虚开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虚开金额人民币58万余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还违法提取的公积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孙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中检刑刑不诉〔2018〕2号)

2.3.简要案情:孙某某为结算工程款,让他人为其开具28张价税合计共26528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孙某某与中方县A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确有相应的真实供货交易,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蒙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4号)

3.3.简要案情:蒙某某安排临时聘请的兼职会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价税合计658148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成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3号)

4.3.简要案情:成某某为了解决药品推广人员推广费,授意谌某某成立一家服务公司专门为A公司开具发票。后多次共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价税合计金额419951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何某某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洪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5.3.简要案情:何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14张共计金额401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6.1.案例六:成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芷检刑不诉〔2020〕6号)

6.3.简要案情: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1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1553416.72元,税额46602.48元,价税合计1600019.2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湘通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7.3.简要案情:向某某、张某某让他人为其共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6张,价税合计1364018.78元。其中,向某某、张某某将14张发票向管理处报账,价税合计1182178.78元。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补开发票缴纳了税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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