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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9-28

深圳20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处以追缴税款、罚款,或涉嫌逃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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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0家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所欠税款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逃税罪。

 

20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从100多万元至300多万元不等,例如:深圳市恒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73.41万元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17.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90.85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186.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逃避缴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

上述20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已经达到了逃税罪的数额标准,对于是否达到比例标准,应结合涉案公司应纳税总额来确定。

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此条款是逃税罪的前置程序,即任何的逃税罪案件都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只用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受上述行政前置程序的限制。

因此,涉案公司在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相关税务文书之后,应按税务文书规定的内容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等,以免涉及刑事风险。当然,如果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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