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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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6
东莞17家公司被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东莞#
2021年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东莞市共计有17家公司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被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万余元至1000多万元不等,例如:东莞市丹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20份,票面额累计1138.6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行为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皆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补缴税款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以下是东莞地区虚开发票罪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温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68号)
1.3.简要案情:温某某系A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温某某通过他人虚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约16张,发票金额共:1445049.52元,发票税额共:43351.4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关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00号)
2.3.简要案情:关某某系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接受他人提供的1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0〕2号)
3.3.简要案情:林某某先后通过他人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0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赖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号)
4.3.简要案情:赖某某是东莞市A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者。赖某某通过他人购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价税总额516498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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