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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2-06-28

宁波36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后走逃(失联),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宁波#

202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36家公司存在对外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机关对36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虚开发票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6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10万多元至1900多万元不等,例如:宁波市昭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200份,票面额累计1905.2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4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前两项标准60%以上,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36家公司中,除了有1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在10万多元以外,其余公司虚开的金额都已经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较小,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以下是宁波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仑检刑不诉〔2020〕64号)

1.3.简要案情:王某甲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A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B广告有限公司、宁波C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5310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第一,案发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A工程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使国家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弥补。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张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宁检刑不诉〔2021〕92号)

2.3.简要案情:张某某为结算工人工资,让叶某某分两次从宁波A有限公司虚开了1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032405.63元,税额10221.8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宁波A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0〕151号)

3.3.简要案情:宁波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通过他人让杭州B有限公司、杭州C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价税合计金额117.4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宁波A公司在经营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又能认罪认罚,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4.1.案例四: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余检刑不诉〔2020〕63号)

4.3.简要案情:林某某因结算工程款需要,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60798.3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9246.55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为人民币660798.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案发后均已补缴相应税款。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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