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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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汕头一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机关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汕头#
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汕头一工程设备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汕头市柏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25份,金额6521.75万元,税额847.83万元。
2.税务处理处罚
对其上述开具的125份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汕头市柏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虚开税额847.83万元,如果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例如:
1.1.案例: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事(2019)粤0514刑初709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妨害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系受黄瑞全雇佣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是否受黄某甲雇佣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情况,仅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依法不予认定,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但如果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即使虚开税额属于数额巨大,也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甚至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例如:
2.1.案例: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0513刑初629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他人雇佣,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妨害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但除了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以涉案5家企业的名义向A进出口集团公司、汕头市B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C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4份,金额合计68117667.21元,税额合计11580003.43元,价税合计79697670.6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外,其余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以涉案5家企业的名义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理由是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以涉案5家企业的名义向A进出口集团公司、汕头市B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C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04份的事实,有证人纪某、王某的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汕头市税务机关认定表,且有提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而其余指控的事实因没有对受票方及开票方进行调查核实,有的受票企业更是出具证实材料反映与涉案企业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收到发票,故该部分事实尚缺乏充分依据。
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系受他人雇佣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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