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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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海口24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海口#
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海口市共计有24家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税额10多万元)至700多万元(税额90多万元)不等,例如:海口明某某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至2021年06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749.17万元,税额97.3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将其违法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其暂不做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2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都达到了10万元,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海龙检刑不诉〔2020〕46号)
1.3.简要案情:以张某某介绍,姚某某和郑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先后开具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00127元,税款数额共217967.1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或者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琼9701刑初17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粤0881刑初24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的实际损失,且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及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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