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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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0
福州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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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一批送达公告,向福州舍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其中,有9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9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虚开金额从3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至3600多万元(税额600多万元)不等。例如:福州旗某油脂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63份,金额3615.24万元,税额614.5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从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调整至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因此,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虚开税额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
1.1.案例一:赖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鼓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1.3.简要案情:赖某某通过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专用票共计140份,税额计2226407.3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福建A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福建A工程有限公司立案前全额补缴税款,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检二部刑不诉〔2021〕Z9号)
2.3.简要案情:邓某某让A公司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2295384.6元,税额计390215.4元,价税合计26856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104刑初120号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福州A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闽01刑终1557号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福建A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数额8648374.77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属于数额巨大,上诉人林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认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相关诉辩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上诉人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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